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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费用处理不当,导致连环错误,最后被稽查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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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费用处理不当,导致连环错误,最后被稽查补缴税款
更新时间:2021-10-11 16:54   已阅读:3268次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为了推广新产品、拓展销售渠道以及提高市场占有率通常会采用该方法。那么,企业在销售佣金税务处理方面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呢?接下来就通过一篇稽查案例给您提个醒。

L保健品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5年3月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从事女性美容类、老年保健类、学生营养类等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19年度纳税事项实施了税务检查。如《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所示,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当年全额列支佣金和手续费支出240万元,那么,该公司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呢?针对该问题检查人员展开了核实,具体查补情况如下。

行次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8+10+11)

*

*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24+26+27+28+29+30)

*

*

 

 

 

……

*

 

*

 

23

(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2400000

2400000

0

*

……

……

*

*

 

*

……

……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2+33+34+35)

*

*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37+38+…+42)

*

*

 

 

 

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

*

 

 

 

六、其他

*

*

 

 

45

合计(1+12+31+36+43+44)

*

*

 

 

 

经了解,2019年8月,该公司为推广新型保健产品与45名自然人签订销售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受托方自然人应按照L保健品公司指导价格240元/盒销售产品,每销售一盒L公司支付销售佣金24元,即佣金比例为10%。货款结算时,受托方只需将销售总额扣除销售佣金后的余额支付给L公司即可。此外,受托方取得销售佣金收入需要向L公司提供发票作为其税前列支的合法有效票据。

经该公司统计受托方当年共计销售10万盒,当年应收账款——个人应收款2400万元,应支付销售费用——佣金费用240万元,实际应收到货款2160万元。在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发票后,L公司将佣金支出240万元全部在税前列支扣除。在结转收入时,L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个人应收款 21,6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115,044.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484,955.75

借:银行存款——收回个人应收款21,600,000.00

   贷:应收账款——个人应收款 21,600,000.00 

那么,L公司的税务处理存在哪些问题呢?


问题一、将佣金支出冲减销售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L公司当年由受托方实现的销售收入应为2400万元,然而,该公司却按照冲减销售佣金240万元后的余额2160万元结转收入,少计销售收入240万元。

因此,针对该问题应补征增值税2400000/(1+13%)*13%=276106.19元;

由于少计销售收入240万元所对应的成本已经结转,因此应补征企业所得税(2400000-276106.19*25%=530973.45元。

 

问题二、超限额列支扣除销售佣金支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根据上述规定,L公司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佣金支出限额应为2400万元*5%=120万元,针对该问题应补征企业所得税(240-120)*25%=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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