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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防范“劳务派遣服务”的税收风险,一定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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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防范“劳务派遣服务”的税收风险,一定要注意了!
更新时间:2022-09-05 09:30   已阅读:671次


众所周知,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制用工的补充形式。近年来,劳务派遣机构增长迅速,用工规模持续扩大,发挥着促进就业、满足用工需求、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等积极作用,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不过,由于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劳务派遣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使国家、企业以及劳动就业人员蒙受损失,所以国家也是在大力加强监管。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存在哪些常见的风险呢?我们又该如何防范?上次我们为大家讲解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异同之处,今天,咱们具体聊一聊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

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存在哪些常见的风险呢?我们又该如何防范?

风险一:警惕空壳劳务派遣公司 虚开发票产生的刑事责任

2020年,公安部公布了打击涉税犯罪十大典型案件,其中之一就是天津“3.06”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

犯罪团伙通过成立10余户空壳劳务派遣服务公司,非法购买、冒用大量自然人身份证信息,虚构劳务派遣业务,大肆虚开“劳务费”、“服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涉案金额达40亿元。2020年4月,专案组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抓捕犯罪嫌疑人8人。

不少朋友认为,只有虚开增值税专票才是犯罪,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虚开普票也会涉及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是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且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进行处罚。

不仅仅是开票方会涉及犯罪,非善意取得虚开普票的企业,也会同样面临刑事责任!

所以,企业在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时候,注意以下风险的自查:

1、重要岗位、管理类岗位,是否存在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职工的数量是否超过职工总数的1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3、劳务派遣公司是否有合法资质,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具有合理性?所有派遣人员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4、是否明知开票方有巨大风险,为了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仍然接受对方开具的劳务费普通发票?

风险二:虚构劳务派遣职工工资薪金 逃避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情形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接受外部劳务派遣实际发生的费用,主要分两种情况:

情形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取得发票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情形2.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核算。属于工资薪金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计算限额的依据。

有的企业,为了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对于真实存在劳务派遣职工,虚构工资表,并将单个人的工资控制在5000左右,进行个税的零申报,同时增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福利费。以为形式上符合政策就不会有大问题,其实存在很大风险隐患。

俗话说,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举个例子,税务机关通过金三系统中个税长期零申报的系统指标预警找到企业,检查发现企业发放给派遣职工的工资挂账“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结合调取的银行的资金流水情况,最后发现企业实际只付了一小部分,或者存在支付后资金回流的问题。基本可以下结论:属于虚构工资薪金、逃避企业所得税行为。

风险三:社保挂靠劳务派遣企业“代缴社保费”

《北京市社保中心关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了打击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出现的非法“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自2020年7月5日以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通过网上服务平台、三险业务系统,办理职工新参保登记时,需要补充填报部分劳动合同相关信息,以达到“事前严控”的目的。

主要采集信息有:员工类型、岗位、劳动合同或者派遣协议约定的工资薪金、劳动合同(派遣协议)起止时间、实际用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选择“劳务派遣员工”时,所有采集项都是必录项,若不录入,系统会提示。若录入的实际用工单位在系统中不存在时,也会有相应的提示,将无法完成参保登记或增员。

大家都知道,现在社保作用很大,比如说买房要社保缴费证明,贷款也要社保证明。所以就产生“挂靠社保”“代缴社保”这类现象。

被挂靠的单位负责为个人办理社保,但是不会发工资,实际也不存在雇佣关系。一般的企业因风险太大不会接受挂靠,而本身人员复杂、流动性较大的劳务派遣公司就成为了不少个人挂靠社保的选择。

这种情况下为了看上去符合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一般会造一个5000元以下的月工资。但是这部分的工资并不是合理的实际发放的工资,然后这部分的社保也是与企业经营业务无关的支出,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说,无法在税前扣除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风险四 虚构外聘研发人员享受研发加计扣除

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可以作为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即使研发失败没有形成无形资产,也可以享受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所以有的企业通过虚假协议、外聘研发人员、虚构研发费用,享受优惠,是存在较大风险的。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今天的课程:

警惕劳务派遣用工风险,主要关注四个方面:

风险一:警惕取得空壳劳务派遣公司虚开发票产生的刑事责任

风险二:警惕虚构劳务派遣职工工资薪金,逃避企业所得税风险

风险三:警惕劳务派遣企业社保挂靠的风险

风险四:警惕虚构外聘研发人员工资,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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