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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扣税凭证异常的处理妙招,值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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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扣税凭证异常的处理妙招,值得收藏!
更新时间:2022-09-27 09:23   已阅读:810次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现行增值税发票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票种:

•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即全电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 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通行费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通过开票软件开具的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还可以用作购买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扣除增值税的凭证,因此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而且具备完税凭证的作用。而增值税普通发票除税法规定的经营项目外都不能抵扣进项税。这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主要区别。

今天主要和大家分享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在实务中如何应对。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公告(2016年第76号、2019年第38号)规定,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 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 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 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 5 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提示: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异常凭证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该这样做:

若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异常告知,应及时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了解清楚异常发票的情况,自查业务真实性,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1、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进项税额转出;

2、出口退税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追回已退税款;

3、消费税问题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三)异常凭证已经申报抵扣的处理

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申报表整合后,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还需要区分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

1、如果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应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2、如果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则可以按照38号公告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小结: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

(四)对认定异常凭证有异议的处理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五)对存在涉税风险和新办登记纳税人的规定

1.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2.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防范小妙招总结:

1、 真实交易是前提:取得发票必须源于真实的业务,且真实的业务也要确保各环节手续完整。这里包括:· 发票信息要真实、相符;货物轨迹要清晰、完整;抵扣凭证开具单位和收款单位要一致。

2、 发票真伪查询很重要

3、 发票明细查询要及时

4、 供应商评级管理重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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