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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医疗机构拆分高管工资偷逃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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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医疗机构拆分高管工资偷逃个税
更新时间:2023-06-01 15:53   已阅读:338次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挖掘举报线索,近期查处一起营利性医疗机构偷逃税款案件。涉案医疗机构通过拆分员工工资、将借款利息“变身”为管理费用等手段,帮助企业员工和借款人偷逃个人所得税、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针对其违法行为,该局依法作出补缴税费448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偷逃税款数额0.5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举报线索翻出尘封旧账
2022年5月,第一稽查局收到涉税违法举报信息。举报人提供线索称,J医疗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曾向自然人股东、外部自然人和企业员工借款,并在长达8年的时间内,每年向借款人支付利息,但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举报人还提供了向J医疗机构借款的人员名册,以及2013年—2020年J医疗机构向自然人股东、外部自然人、员工支付借款利息的明细单。这份单据显示,J医疗机构向借款人支付的利息款项接近300万元。如果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属实,这部分利息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近60万元。
检查人员电话联系了举报人。举报人称其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情况,但拒绝透露身份。检查人员分析举报信息后认为,举报人虽提供了一份支付明细,但其并不是J医疗机构支付利息的银行流水单据,仅凭借款人花名册和支付借款利息明细这些举报信息,线索证据的可信度并不充分。审慎起见,检查人员决定先对J医疗机构的涉税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结果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检查人员了解到,J医疗机构是威海市规模较大的一家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为患者提供诊疗和医学检验等服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2022年,该机构每年营业收入均在1亿元左右,共缴纳增值税23.5万元。申报信息显示,因亏损,该机构近3年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检查人员调取该机构2019年—2021年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信息,发现在此期间企业从未就借款支付利息、支付红利所得等业务,为相关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检查人员分析该机构2019年以来的财务报表等申报信息,发现长期借款科目一直有1000万元的挂账。他们通过进一步核查,发现企业在此期间曾与金融机构签订一份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申报缴纳相关印花税。但该机构涉税数据中,并无其向自然人股东、员工借款的记录。
但一个情况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举报人提供的曾向该机构借款的人员名单中,有两名人员信息与该机构为员工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名单中人员相符——这表明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具有可信度。

经初步核查,检查人员虽然在J医疗机构申报信息中,未发现该机构向借款人支付利息并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数据,但却在企业申报财务信息中发现企业有过借款行为,并且证实举报人提供信息具有一定真实度。检查人员认为,举报线索指向明确,提供的信息具有一定可信度,于是,第一稽查局决定对J医疗机构立案调查。
偏低的工资和蹊跷的“亏损额”
检查组根据举报信息和前期核查情况,决定兵分两路实施核查:A组人员结合举报信息,询问涉案机构负责人,了解企业具体经营情况;B组人员到J医疗机构财务部、办公室等部门,依法调取2013年—2021年的电子账套、纸质账簿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务数据、内部报表等资料,核查寻找线索和证据。
在询问过程中,J医疗机构负责人王某态度“诚恳”,非常配合,承认举报事项属实,并称J医疗机构资金运转困难,在2013年—2020年期间采取口头协议方式向4名自然人股东、2名企业外部自然人和2名员工借款。这部分借款的利息支出,该机构确实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王某称,已认识到这样做不对,愿意配合税务机关核查,按规定补缴相关税款。
随后,J医疗机构向税务机关补缴借款利息涉及的59.9万元个人所得税。

王某和涉案机构的行为,看似态度诚恳,有错就改,但检查人员心中却增加了疑惑。
按照税法规定,该机构与非关联方人员之间的借款业务,因未签署正式借款合同,因此利息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要求。但其与股东之间的借款活动产生的相关利息支出,却可以依法按比例进行税前扣除。但企业却并未入账核算,相关利息宁愿缴税也不作税前列支——不符合常理的行为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秘密?
与此同时,B组人员在核查企业账目时,也发现了不少疑点。检查人员在企业内部经营资料中,找到一份标有详细工作职能、岗位名称的员工花名册。比对近3年企业账簿记载的工资发放数据后,发现该单位高管、高级医技人员工资薪金虽然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适用税率基本处于最低档,与同类单位相比明显偏低。
在对企业账簿资料进行分析时,检查人员还发现,该机构2018年8月将2015年2月、2015年4月计入“其他应付款——年终奖”科目的已代扣个人所得税款项39.6万元,直接作了冲销,计入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把这笔应付款变成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这一处理方式,具有明显偷逃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嫌疑。
借款利息可以税前列支,却不作入账处理;高管、高级医技人员工资水平偏低;已扣未缴的税款列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成为待弥补亏损额——种种不合理情况,使该机构业务疑点重重。检查人员决定加大J医疗机构的核查力度,查清疑点背后的真相。

资金核查的意外发现
检查人员认为,J医疗机构既然未将自然人借款业务列入账目,继续核查企业经营资料意义不大。既然相关借款的利息该机构已经按年支付,那么核查借款人资金流,应该会有所突破。
于是,检查人员调取8名借款人2013年—2022年的银行资金流水,与举报人提供的利息支付明细上的支付时间和金额进行比对,发现在固定时间段内,向8人支付利息的并不是J医疗机构,而是一家名为Y酒店管理公司的企业。

这是怎么回事?
检查人员结合利息资金的支付时间,对J医疗机构账簿进行针对性核查,发现每年在付息支付时间的前2天时间,该机构都会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中列支与利息相同金额的费用。检查人员仔细查阅了该科目后附的纸质凭证,发现这些原始凭证竟然是Y酒店管理公司开具的名称为“会议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些迹象显示:J医疗机构具有虚开发票、将利息支出“变身”为管理费用,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违法嫌疑。
检查人员于是对Y酒店管理公司实施外调。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资金流水和发票等证据,Y酒店管理公司负责人于某无法自圆其说,承认收取J医疗机构开票费后,每年向其开具“会议费”发票,并通过对公账户帮助J医疗机构转付利息资金的违法事实。经核实,Y酒店管理公司共向J医疗机构开具名目为“会议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427.7万元,J医疗机构均进行了增值税抵扣,并纳入成本予以税前列支。

与此同时,B组检查人员对该机构人员工资的核查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
检查人员按照员工工作职能,结合工资表和人员名册,将J医疗机构人员分为医生、护士、医技、行政和其他院区人员等几大类别,并从社保机构调取该机构员工近三年的社保费缴纳记录进行比对分析,从中筛分出156名没有缴纳社保的人员。剔除返聘的退休人员和实习期等暂不缴纳社保的人员后,最终发现该机构人员名单中有80人未缴纳社保。
检查人员从银行调取该机构自2013年起发放工资的流水明细,从中找出上述80人的银行卡号和相关流水信息,利用资金查控软件,对这些可疑人员的银行流水往来情况进行核查。
经过对时间跨度近10年、总量达2万余条的资金往来数据进行仔细筛查后,最终发现,2014年至2022年,J医疗机构向上述80人银行卡上发放的“工资”,最终均转入该机构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外聘专家等38名高管和高级医技人员的银行账户,金额达1296.7万元。
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检查人员约谈了J医疗机构负责人王某。面对翔实证据,王某无言以对,承认通过“拆分”发放高管等人员工资、虚开发票虚列管理费用等方式,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帮助员工和借款人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经查,2013年—2022年期间,J医疗机构通过虚增员工数目、“拆分”发放高管等人员工资的方式,共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8.3万元;通过故意将已代扣个人所得税款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39.6万元;通过虚开发票虚列管理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160万元。
鉴于J医疗机构已自行补缴与借款利息相关的个人所得税59.9万多元,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费448万多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偷逃税款数额0.5倍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涉案相关税款已全部执行入库。由于该机构接受虚开发票行为已触犯刑法,目前第一稽查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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